投资者在购买公开发行的基金时损失了50%,但经纪业务部门的员工必须赔偿损失。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日期:2023-05-19 20:16:11 / 人气:262

近年来,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基金成为最受个人投资者欢迎的产品之一,但“返还本金”、“保证最低收益”等相关纠纷也不断出现。近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公布了一起成功的投资者纠纷案件。具体来说,投资者X在F证券营业部员工T的推荐下购买了一只公募基金产品。购买前,营业部员工T承诺保证收益,但目前该基金产品已亏损50%左右。投资人X联系营业部沟通解决方案,但不认可营业部提出的解决方案,于是向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提交调解申请,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投资者认为,证券营业部员工在展期内未向投资者揭示相关风险,营业部应与投资者分担损失。营业部认为,购买该产品是X的自愿行为,应当自负盈亏,且投资者购买该产品时,移动端APP已阅读并确认相关风险提示和产品说明。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收到投资者X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投资者需求迫切,在咨询F证券营业部同意调解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成立三方网上调解小组。综合考虑后,X明确表示其诉求是F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T给予补偿解决争议。F证券营业部员工T经过考虑,决定同意X的索赔金额,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为保证调解效率,调解工作站组织双方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赔偿金当场支付到位。三个工作日内,民事裁定书通过邮件送达。事实上,保本保收益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投资者可能被误导,造成投资损失,视双方的过错进行赔偿。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和受益人,订立保本保息的固定回报为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承担与其过错相称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提醒,证券经营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客观、真实地告知客户相关产品信息,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做好客户风险评估。他们决不能向客户推荐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承诺回报的行为,确保客户在了解足够信息后自主决策,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以此构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道安全墙。同时,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时,需要学习投资相关知识,选择合适的投资理财产品。通过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合同、协议、风险提示以及询问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等方式,详细、全面地了解产品信息。明确产品信息后,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预期,谨慎理性地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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